發佈: 2023/01/05 點閱: 253 經濟部於本(101)年12月13日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,完成法定公告程序生效修正,已核准登記之工廠,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,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申請廢止工廠登記,倘未申請廢止登記,該工廠登記仍有效力,並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。至不符認定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之業者,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,惟經核准登記後,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