探究乙種工業區「容許使用」
隨著時代的進步,上班外食族的增加,工業區內廠房面臨日益迫切需要的生活服務與機能需求。
為了杜絕乙工變相使用,防止都市計畫工業區乙工以一般商業設施的「一般零售業、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、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」用途申請,內政部營建署於2016年將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」中,涉及容易變相使用的「一般商業設施」用途,從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中刪除。意即,此後乙種工業區無法再以一般事務所名義申請建照,而且包括便利商店(一般零售業),咖啡店與餐廳(餐飲業)等行業項目,都無法再開設。
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,保留「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」、「運動設施」、「銀行、信用合作社、農、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」、「倉儲批發業」與「旅館」等使用,並移至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,其設立面積不可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%,在不影響原產業用地使用原則下,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。